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
日期:2017-06-05 00:00:00  发布人:admin  浏览量:0

为了搞好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,加强师生爱护公物的责任心,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和资产流失,保证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中心实际制订本制度。

1.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界定

1.1 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均按损失价值赔偿,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:

1.1.1未经主管人允许擅自动用或拆卸造成损坏;

1.1.2不听指挥或轻率动用、违规操作造成损坏;

1.1.3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、指导失误造成损坏;

1.1.4将仪器设备挪为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丢失;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防盗、防火等安全措施造成损失;

1.1.5管理不善或其他主管原因造成损坏、丢失。

1.2 下列情况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:

1.2.1按操作规程操作但因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;

1.2.2一贯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仪器设备,偶尔疏忽造成损失。

1.3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经过鉴定或证实,免于赔偿:

1.3.1实验、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难于避免的损坏;

1.3.2设备本身使用年久或有缺陷;

1.3.3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稀缺的仪器设备、试行新的实验操作,采取了预防措施但未能避免的损失;

1.3.4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。

2.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计算方法

2.1 丢失计算机等民用仪器设备均按原值计赔;其他仪器设备按合理折旧后计赔;超过折旧年限按预计残值计赔。

2.2 损坏后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,按合理折旧后计赔;能修复的区别不同情况计赔:损坏丢失零部件只计零部件价值、局部修复只计修理费、修复后性能下降的按下降程度计损失价值。

2.3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有几个人共同承担的,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。

3.私自处置仪器设备的处罚

3.1 擅自将非经营性设备转为经营性设备、变卖或出租学校仪器设备者,没收当事人所得,并处1-2倍罚款。

3.2 擅自用学校设备进行抵押、担保,当事人承担因无效合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,并处1-2倍罚款。

3.3 擅自外借学校设备,责令收回,并处当事人1倍罚款,造成损失的另计损失费

3.4擅自处置设备者,除经济处罚外,另酌情给与行政处分,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。

4.处罚实施办法

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、私自处置事件后,实验室立即查明原因、分清责任、写出综合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,上交资产处处理;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,以便保卫处立案调查。

实验中心

2016年3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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